關于我司(深圳市林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涉案(案號為2017浙0302民初808號)的情況說明如下:
我司臧延懷先生與浙江紅欣園林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紅欣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簽訂《深圳市商業片區綠化提升工程工程項目部承包責任書》,約定由臧延懷先生承包深圳市商業片區綠化提升工程,由我司深圳市林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合同簽訂后,臧延懷先生依約履行了施工義務,但浙江紅欣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
2016年10月26日,臧延懷先生作為原告,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向項目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被告浙江紅欣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工程款人民幣1,113,052元及違約金,案號為(2016)粵0305民初13365號。訴訟期間,南山區人民法院依照臧延懷先生的財產保全申請,于2016年11月30日查封、凍結了浙江紅欣公司銀行賬戶110萬元。浙江紅欣公司收到本案起訴材料后,為拖延時間提起了管轄權異議。
浙江紅欣公司賬戶被查封后,于2017年1月11日,以臧延懷先生、我司深圳市林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7)浙0302民初808號,主張以施工過程中資料不完善為由拒付工程款并向我方提出索賠訴求。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后,認為本案應當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管轄,故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浙0302民初80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移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移送南山區法院后的案號為(2017)粵0305民初3007號。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合并審理該兩起案件,經過雙方律師交涉,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浙江紅欣園林藝術有限公司向臧延懷支付工程款1,013,052元,雙方互不追究(詳見和解協議)。浙江紅欣公司依約支付后,雙方各自撤訴并解除了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以上情況是客觀、真實的,特此說明。
詳見附件
深圳市林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5日